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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发生交通意外,家属索赔89万,责任如何认定?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的一天早上,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外出打零工的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薛某受伤,王某送医无效当日死亡。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故后,王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陈某、薛某一同告上法庭,除去陈某自愿补偿的20万元及垫付的10万元后,还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庭审中,被告薛某辩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规定,可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结合事故责任,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其中百分之七十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赔偿。
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情形,薛某虽然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薛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确定薛某的赔偿责任由百分之三十减轻至百分之十,判决由薛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000多元,其余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及陈某分别承担。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好意同乘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好意同乘,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好意同乘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情谊行为。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将情谊行为引导到一个健康运行的轨道上来,推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
法官说法
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车停车库被刮擦,找不到肇事者,车库停车管理方是否需要赔偿?